代孕、偷逃税、电视剧没法上线,郑爽被法院判决赔投资方公司6000万元

字号+ 编辑: 种花家 修订: 种花家 来源: 上观新闻 2023-09-26 我要说两句(0)

郑爽被赶下娱乐舞台后,其背后的投资团队深受其害,一帮子人纷纷站出来告她,后续如何了?

演员郑爽在因"代孕弃养"和偷逃税而受到"封杀"后,还面临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投资公司紧追不舍, 要求郑爽赔钱。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023年9月26日, 记者获悉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获知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郑爽被判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6000万元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作为乙方签订了《策划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提供甲方电视剧的策划服务,包括项目执行、内容策划、品牌策划、艺人挑选和项目营销策划等。合同规定的策划服务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共计70个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了总计3050万元的策划服务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合作细节将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

此外,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是郑爽个人独资的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该工作室在2017年11月23日经核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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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了《补充合同》:

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如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剧及演员服务为聘用工作关系的事实不足以确保甲方对本剧拥有的完全权益,在保证乙方及乙方艺人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及乙方艺人根据有关适用法律赋予甲方最大保障和最长年限,以确保甲方在任何地区、任何司法管辖权下享有本剧完整及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济收益权;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从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了总计3050万元的款项,支付用途均注明为涉案影视剧的服务费用。

2015年12月28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又与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授权该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五年,约定有授权费金额;合同签订后,如授权内容主要创作人员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导致授权内容无法按约定期限在互联网传播,深圳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2016年2月,深圳某公司分两笔支付了2520万元。

2016年2月5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许可某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连续剧及其著作权,某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投资方之一,投资比例5%,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除应返还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违约金。

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受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五家投资方合计1.83余亿元的投资,截至2020年12月项目已支出费用合计1.74余亿元,其中演员劳务费1.21亿余元,所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

事情就是这样, 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时,郑爽已被赶下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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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后,郑爽代孕及抚养争议被媒体曝光,郑爽“代孕弃养”数次进入微博热搜版前列排名,引发社会舆论强烈谴责。2021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郑爽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99亿元。郑爽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郑爽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其劣迹行为已造成极其广泛且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广电总局相关通知,郑爽作为主创人员出演的电视剧已经无法上映。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因此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郑爽辩称,合同已经因履行完毕及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而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的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未能上映亦非自己原因造成,且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无权依据“媒体审判”所形成的错误事实主张郑爽的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可其在境外代孕的事实,无论其是否违法,均系规避我国监管,不符合被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无论其是否存在“弃养”事实,均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劣迹,而被告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由税务部门作出认定、处罚。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通知,因被告劣迹、违法行为,其作为主演的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客观上被告已被“封杀”,也应被“封杀”,原告因此按约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合理合法。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参照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认定实际发生损失,并结合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已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标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由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相应合同义务由其投资人即郑爽承担。

据此,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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