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上述案件並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梁先生與薑女士簽訂的《委托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依法判決薑女士退還梁先生15萬元,但駁回梁先生要求對方賠償利息的訴求。
花35萬元找人
爲妻子介紹“北京對象”
據悉,當事人梁先生本是一名河北人,長期生活工作在北京。出於未來在北京購房、購車和子女就學等原因,迫切希望通過各種渠道拿到北京戶口。
2019年5月,經他人介紹,梁先生認識了同爲河北人的薑女士。梁先生希望通過薑女士的運作,爲妻子介紹一名北京戶口持有者作爲“假結婚”對象,再借助結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戶。
爲此,梁先生與薑女士簽訂了一份《委托協議書》。按照協議書的約定,
薑女士爲梁先生的配偶介紹一個“假結婚”對象,婚前雙方簽訂《婚前財産協議》,最終拿到北京戶口後與其離婚。
按照約定,梁先生需要向薑女士支付一共35萬元款項,付款原因爲辦理結婚手續,且要求在對《婚前財産協議》認可後,一次性支付15萬元,其餘費用在戶口遷入北京並且與對方離婚後付清。全部辦理期限設置爲3年半。
按照約定,如在期限内未能辦成,薑女士一方需退還所有款項。
“假結婚”之後
卻沒能獲得北京戶口
上述協議書簽訂後,梁先生按約定向薑女士支付了15萬元辦理費,薑女士也爲梁先生的妻子介紹了北京人王先生,並安排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産協議》,接著二人順利辦理結婚登記。
然而,由於北京落戶政策變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終沒能在約定期限内將戶口遷入北京。
隨後,梁先生要求薑女士退還已支付的15萬元,並賠償利息損失,但薑女士予以拒絕。無奈之下,雙方打起了官司。
庭審現場,薑女士明確表示自己收到了梁先生支付的15萬元辦理費,但其中僅有4萬元自己留下,其餘都給了其他協助辦理落戶事宜的多人。因此薑女士認爲,自己只應該退還4萬元。
主審法官:協議無效
判決薑女士退還15萬元
2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爲,梁先生和薑女士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依法判決薑女士退還梁先生15萬元,但駁回了梁先生要求對方賠償利息的訴求。
庭審現場 來源:朝陽區人民法院
判決書内容顯示,法院認爲,梁先生與薑女士簽訂《委托協議書》的目的,是通過“假結婚”的方式爲梁先生的妻子及其子女辦理戶口。一方面,梁先生與薑女士的行爲擾亂了戶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雖然結婚目的並不影響婚姻效力,但婚姻應以尊重、感情、責任爲基礎,而非成爲個人牟求相關權益的工具,
“假結婚”不但違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關係的混亂,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定,梁先生與薑女士簽訂的《委托協議書》
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對於薑女士所述花費的“打點費”,法院認爲這與梁先生無直接關係,因此梁先生要求薑女士退還15萬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考慮到雙方就該合同的簽署均存在過錯,對於梁先生要求薑女士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假結婚”一說
“所謂‘假結婚’,其實是辦理了真實的結婚手續,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假結婚’一說。”
該案主審法官薛泓介紹,在辦理所謂“假結婚”後,延伸出的離婚困難、離婚後財産分割、婚内債務承擔等問題,都有可能成爲其面臨的潛在風險。
薛泓表示: 該案中梁先生與薑女士的行爲實則影響了我國的戶籍管理秩序,進而影響社會公共管理秩序。
薛泓補充說,實踐中,“假結婚”行爲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有人通過“假結婚”的方式落戶來多分房或獲取本不屬於自己的政策性補償,這種情況就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